福州理工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福州理工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福理工综〔2016〕109号
一、学生必须按时到指定实验室做实验,不得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和旷课。无故旷课十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次实验。
二、学生在实验室内,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一切规章制度,注意文明卫生,保持安静,不准高声喧哗、打闹、嬉戏等;不准随地吐痰和乱丢杂物,严禁吸烟和进食等。
三、学生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经指导教师检查认可后,方能启动没备,正式开始实验。
四、学生进行实验时,要严肃认真,按实验规程正确操作,仔细观察,真实记录实验数据,不得修改原始记录,不抄袭他人数据,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或干扰他人实验。
五、学生在做与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菌、强光源、有毒气体等危险物品有关的实验,必须在教师指导下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不得擅自操作。
六、学生实验过程中要注意安全,出现意外事故时要保持镇静,并迅速采取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气源,灼伤时迅速用水冲洗等),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
七、对实验的方法步骤及实验设备如有疑问,应向指导教师提出,如发现实验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及时报告指导教师处理,不得让有问题的设备继续运转,以免发生事故。
八、学生要爱护仪器设备,节约用水、用电、用气和实验材料,不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及其他物品,不得私自带走实验室的任何物品。学生私自将物品带出实验室者,除追回原物或赔偿外,以违纪论处。
九、学生违反操作或擅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照章赔偿。
十、学生实验结束时,实验数据要经指导教师审阅确认,整理好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清理实验场地,关闭电源、气源等,方能离开实验室。
十一、每次实验结束时,学生应按时送交实验报告,指导教师按章进行必要考核。实验报告不合格者必须退回重做。无故不做或不合格重做者,第二次的实验材料费应由学生自理。
十二、本守则由指导教师督促学生严格执行。对不遵守本守则的学生,指导教师可责令其停止实验。
十三、本守则由实验实训中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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