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

2016/12/11 14:04:57      点击: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

闽教科〔2016〕19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切实推进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全面开放、充分共享,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配置的效率和效益,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高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在保障本校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并提供专业化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支持创新创业,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创业提供有效支撑。同时避免重复建设和购置,杜绝闲置浪费现象,切实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二、加强组织管理

1.强化法人主体责任。高校是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实施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职责。学校应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的工作组,统筹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并明确专门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能,制定本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并报我厅备案。

2.明确分级管理职责。高校应建立学校和下属二级单位共同推进本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管理体制,明确学校、院系、研究团队分级管理职责,形成学科群共享服务平台,协同做好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规范学院、学科、团队的设备、空间等资源使用,出台相关激励仪器设备共享的政策。

3.加强引导和督查。高校应向社会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制度、实施情况及具体做法,制订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评价体系。我厅将高等学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水平作为科研管理考评和科研创新平台评估内容之一,引导高等学校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共享共用,并开展不定期督查。

三、界定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范围

向社会开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实施开放的主体是高校各类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研究实验平台。

四、整合资源建立开放共享机制

1.建立开放共享机制。高校应建立科学有效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制度,认真梳理本校已有科研设施与仪器整体情况,包括设备原值、功能类型、专业领域、仪器完好率、开放共享情况等,建立符合学校实际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机制。

2.完善网上服务功能。高校所有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除涉密和国家有特殊要求限制外)统一纳入省大型科研仪器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大仪网络管理平台)管理,建立在线服务,优化各项流程、简化相关手续、完善网上服务功能。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高校根据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运行、使用和维护的技术需求,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建立专业化、职业化技术服务队伍。要充分考虑专职实验技术岗位性质,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开发利用效率,用户评价,检测效果及服务等情况,制定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培训、薪酬、评价和激励政策,改革实验系列职称评聘办法,充分调动技术服务人员积极性,稳定实验技术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服务水平。

4.建立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管理机制。高等学校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充分考量实验室管理成本、设备仪器使用中的智力成本,科学、合理制定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开放共享服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合理分配,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5.建立激励和调控机制。构建用户参与的绩效评价体系,探索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和校内调配制度,把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效果与仪器维护、升级换代和新设备购置所需经费投入等挂钩,并根据开放效果和用户评价,对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单位和技术人员给予相应奖励,奖励可不计入单位绩效总额限制,调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积极性。

6.加强信息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成果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各高校要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依法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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