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修订)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修订)
福理工安〔201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保局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学校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落实责任,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理工学院所属各部门,在学校实施危险作业的施工单位。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的界定及管理
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的或者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
第四条 学校对重大危险源实行综合协调,重点监控、指导管理制度。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且每半年不少于二次;每季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研究;随时协调重大危险源隐患的消除整改工作;指导和审核各单位制定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预案及归档,抽查和检验各单位应急预案演习情况。并将重大危险源管理列入各部门的年度安全目标考核。
第五条 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所拥有的重大危险源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分管责任。
第六条 学校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及预案,并认真组织落实。
1.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和各部门所承担的安全职责,逐级分解落实到人头。
2.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开展重大危险源区域员工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除正常的特殊危险作业人员要做到依法培训持证上岗外,对所有的设备操作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上岗。
3.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制度。学校重大危险源必须从各流动环节、节假日特殊时期和异常情况处置等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监管。做到有检查、有记录。
4.建立重大危险源隐患查改制度,确保重大危险源整改资金的落实。要设立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部门具体负责重大危险源隐患查改,查出的隐患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能整改的必须立即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制定出明确的整改方案,采取迂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运行。对重大危险源单元的隐患整改情况每月底前必须向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专题报告。
5.制定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或异常情况,都要有相应的处理程序,要求相关人员做到会说、会做、会处理。同时组织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模拟应急救援演习活动,及时进行总结提高和完善预案,预案文本及演习总结要及时报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学校重大危险源所在部门要对重大危险源给予人、财、物等全方位的支持。对学校重大危险源实施修理、改造和更新、应急预案的重大修订等必须提前做好充分的可行性研究与分析,经批复后方可实施。否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开展。
第八条 学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实行动态管理制。拥有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保障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器材、救护用品的配备,并确保其完好有效。相关信息的沟通必须按照学校及上级部门要求程序、标准及时报告,不得迟报、谎报和漏报。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确定本部门的危险源部位,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落实到位,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校园内、危险作业区内实施施工作业,须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并附工程管理施工安排计划、签订的施工安全责任书、特殊危险作业的资质凭证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操作证(临时用电经行政中心审批后),经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电气焊动火和其他动火,使用单位持上述材料经保卫处审核后施工。在重大危险作业区实施重大危险施工作业,工程管理部门、保卫部门安排专人现场监护,对其它区域的作业,工程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好检查和监督,施工部门必须按安全规程实施作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于两人及其以上的作业(包括巡查、巡线、检修、维护、保养、施工等作业)必须按照安全作业程序,明确每项工作的安全责任人、安全监护人以及每名员工的安全注意事项,必须对所有的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确认,方可施工。不得盲目违章操作,否则按照违章行为,加倍处罚。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危险源和危险物品的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与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尤其是安全防护装置的完好率和正确率达到100%。列为重大危险源的部门,每年第四季度末要及时将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向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学校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福州理工学院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执行考核。
第十四条 对因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无证作业和管理不力而导致事故的部门,严格按照学校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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