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理工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2018/10/19 9:51:25      点击:

福州理工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福理工综〔2018〕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监督学校危险废物日常收集、管理工作,并负责联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公司统一清运处置全校危险废物。

第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由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员具体负责危险废物日常收集、集中安全储存等管理工作,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配合实验实训中心开展工作。

 

第三章  危险废物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包括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质。

第五条  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暂按有机废液、无机废液、过期药品、包装物和剧毒品五类收集:

1)有机废液:醇、醚、酯、醛、酮等;

2)无机废液:废酸、废碱、无机盐溶液、重金属废液等;

3)包装物:沾染危险废物的空瓶、纸箱、塑料膜等;

4)过期药品:已经过期失效的药品;

5)剧毒品:氰化物、含砷化合物、含汞化合物等剧毒品。

第六条  废弃放射源必须密封收集,醒目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四章  危险废物收集

第七条  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转运处置等工作,并监督各单位危险废物日常收集、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须严格按照有机废液、无机废液、过期药品、包装物和剧毒品收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附件1)。由实验实训中心统一委托危险废物处置公司处理,并遵循以下管理规范:

1)严禁将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化学反应的危险废物混装打包。

2)危险废物入库时,纸箱应装满,废液应不超过塑料桶等容器容量的4/5,并确保密封无泄漏。

3)危险废物包装物外部应张贴危险废物标识(附件2)和分类清单(附件3)。

4)严禁将剧毒品与普通危化品混装,应严格按照氰化物、含砷化合物、含汞化合物和其他类别剧毒品进行分类包装。

 

第五章  危险废物暂存

第九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设立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用危险废物暂存点,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危险废物的收集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应按危险废物类别配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暂时收集容器。

第十条  暂存点应保持通风,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并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防止被盗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暂存点应张贴醒目的危险废物标志牌、管理责任人和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第十一条  严禁乱排、乱倒、私自处理危险废物,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上述类别之外的危险废物,按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保卫处、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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