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理工学院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2018/9/15 9:50:02      点击:

福州理工学院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福理工综〔2018〕78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及剧毒品。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教学、科研等各项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过程。

 

第二章  机构管理及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制订学校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等手续,监督、检查全校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过程的监督备案。

第六条  各相关单位负责具体落实并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制度,并对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使用、储存、处置等过程进行监管。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责任人对本实验室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实训中心协助全校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与报批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按需在上一学期期末向实验实训中心提交下一学期“学院易制毒化学品采购需求表”,并报保卫处备案。学校与易制毒化学品供货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办理购买审批备案等手续。各相关单位按照审批备案的数量,向供货商采购易制毒化学品,并将采购结果报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第八条  实验实训中心负责核查全校每年易制毒化学品采购总量,各相关单位负责核对本单位每学期实际采购数量与采购计划是否一致,并将核对结果报实验实训中心。

第九条  未经实验实训中心及保卫处批准、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购、使用、转让、接收、销售、储存、运输、处置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配备易制毒化学品专用存放柜,严格执行“五双”制度,严禁超量采购和储存。易制毒化学品专柜应配备管理台账,使用过程应如实做好登记并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  废弃易制毒化学品不得任意丢弃,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置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事故处置及责任

第十二条  保卫处、实验实训中心及各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涉及易制毒化学品实验室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第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相关单位应立即向保卫处和实验实训中心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保卫处、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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