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理工学院危险品管理制度
福州理工学院危险品管理制度
福理工实验〔2018〕21号
一、学校危险品采购制度
(一)申购程序:
1、各实验室根据教学任务需要提出申购危险品计划,经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拟定数量后报本院系分管实验室工作主任批准。
2、各系部报送申购计划至实验实训中心审批。审批后由实验实训中心备案,并由实验实训中心按申购计划采购。
3、采购回来的危险品应立即办理验收手续交使用单位妥善保管,不得放置在临时存放地点。
(二)危险品的采购必须由实验实训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运输中采购员要押运,直到办完验收入库为止。外购时,应严格执行公安、铁路交通等部门规定。
二、学校危险品验收、回收制度
(一)验收应由危险品库管理人员、采购员共同进行。
(二)对入库的危险品应核对名称、规格,检查是否密封、有无泄漏,如有液体泄漏应立即采取措施改装,改装宜采取抽吸方法移到已清洗干燥的空桶,改装应在库房外进行。固体易燃品如发现有破损可用密封袋密封再入库。
(三)外购危险品进库后,应报危险品库管理人员,检验合格才可办理入库手续。
(四)可再利用的危险品应给与回收,在回收时要在危险品贴上标签,标明名称、规格、单位、数量、时间。
三、学校危险品保管制度
(一)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设专人管理。
(二)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三)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等安全设施。
(四)存放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分类、分库存放,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5、盛装压缩气体的钢瓶,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五)库房搬运应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
(六)剧毒药品的保管要做到:
1、剧毒药品保管要有专柜,专柜实行双人双锁保管。药品存放、发放时,二人均需在场,互相监督签发;
2、保管员在配发剧毒药品时,应符合操作规程,认真做好防护,操作完毕要清洗;
3、剧毒药品储存,必须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存放,不得与其它药品混放;
4、剧毒药品柜内,要有所存药品卡片账,并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
5、存放剧毒药品的容器或其它相关容器,必须贴有特殊标志的标签。
(七)严禁外人进入危险品仓库内,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库前应进行安全检查。
(八)危险品一旦缺损或丢失时,应立即向院系主管领导报告,同时向校保卫处报告。
(九)长假期间,使用危险品较多的实验室,其保管条件不完备时,应将在用的危险品送入危险品仓库集中保存。
四、学校危险品领用制度
(一)领取危险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危险品专柜,并指定专人领取和保管,且必须做到随用随领。
(二)领用危险品时,领取人应填写危险品申领表,经实验室主任签字后,到危险品仓库领取,所领物品要当面清点品种、数量,并在领取凭证上签收。
(三)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使用危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五)盛装危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认真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六)对于废水、废气、废料要按照公安和环保等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严禁随意处理。
五、学校危险品销毁制度
(一)对过期变质和必须销毁的危险品,要经实验实训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保卫审核,报校长批准后,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由指定专人采取安全措施进行销毁。
(二)加强检查,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安装技防设施。实验实训中心负责人、管理人员要协助学院定期检查(每学期两次),发现库存数量与帐目不符时,要查明原因,上报校长,做好登记。
(三)发现危险品丢失、被盗,要注意保护现场,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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