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理工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福州理工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福理工实验〔2018〕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实验活动的有序开展及实验室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实验活动的场所。实验室技术安全包括化学安全、辐射安全、生物安全、机电设备安全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体制(针对已分配到学院或其他单位的实验室)。
第四条 实验实训中心职责主要为:
(一)领导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审议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目标、规划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审定实验室技术安全重要事项;
(三)确认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实验实训中心为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提供专业化指导。其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本领域安全管理规划,提出实验室从业人员资质要求并考核;
(二)拟订本领域安全管理办法;
(三)对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对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撤销等项目及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问题组织评估并提出专业性意见。
第六条 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
(二)拟订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目标、规划及各项管理制度;
(三)提出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年度预算,含专家酬金;
(四)督促各单位对实验室技术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五)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与验收;
(六)对技术安全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待遇提出政策建议;
(七)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知识宣传;
(八)负责国家管控危险品的申购备案和使用监管;负责学校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资质更新和辐射工作场所的年度监测;负责全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置;协助院(部)开展工作场所环境影响评价、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特种设备年检等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或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细则及应急预案;
(二)建立健全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体系,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三)开展实验室及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和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整改;
(四)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技术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完善本实验室操作规程,执行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制度,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二)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危险物品管理台账和每日安全自查记录;
(三)监督并禁止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第三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九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制度及责任的落实、操作规范与工作档案的完善、危险物品管理台账、安全设施配备、安全培训、实验室技术安全隐患与整改等。
第十条 学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第四章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发生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时,实验室负责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十二条 发生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后,实验室负责单位应当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整改措施提交实验实训中心。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中心对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责任进行确认,并提出责任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十四条 对于不遵守安全规定、严重违规者,将按学校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实训中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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