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福州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福理工教〔201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实验室安全,提高突发事件处理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实验室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保卫处、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财务处、学生工作处、行政中心及各院系有关领导组成。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定安全保障规章制度,指导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二)保证安全保障规章制度有效实施;
(三)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四)负责现场急救的指挥工作;
(五)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数据;
(六)及时、准确上报安全事故。
第二章 应急救援工作的前期准备
第四条 各实验室应明确责任人,各实验室的责任人应备有保卫处的值班电话及领导小组有关人员的联系电话,以便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及时上报和保持通讯联系。
第五条 根据各实验室具体情况,需配备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设施,保证各有关人员能熟练掌握使用。
第六条 实验室及实验楼通道应配备有应急灯及安全疏散标志,以便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及时疏散人员。电源总开关应有明显的标志,并确保应急救援人员能了解具体安装地点,以便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切断电源。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根据各实验室具体情况,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实验者都能熟悉掌握,以便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各负其责,及时、有序、有效地处置。
第三章 应急救援的实施
第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相关实验室责任人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在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人员被困与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目前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它应对措施。
第九条 领导小组接报后,应立即启动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救援工作,应按照“先人员,后物资,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进行救援。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第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教职工及学生应服从领导小组的指挥、安排,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自觉维持现场秩序。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四章 几类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二条 实验室火灾事故
(一)一旦发生火灾,要首先切断火源和电源,并尽快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防止火势蔓延。水和沙土是最常用的灭火材料。
(二)在发生火灾时,迅速组织学生有序疏散,撤离现场。如果火势较小,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迅速组织扑灭;如果火势较大,第一时间报告领导小组组长,根据火势控制情况是否拨打119火警电话,火警电话必须讲清事发地点、所处位置、火情种类及火势情况等。
(三)明确救灾的基本方法,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各楼道均配备消防栓和配备灭火器材,组织进行灭火扑救。
(四)木材、布料、纸张以及塑料等的固体可燃材料的火灾,可采用水冷却法,但对珍贵图书、档案等应使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剂灭火。带电电气设备火灾,应切断电源后再灭火,因现场情况及其他原因,无法断电、需要带电灭火时,应使用沙子或干粉灭火器,不能使用泡沫灭火器或水。可燃金属如镁、钠、钾及其合金等火灾,应用特殊的灭火剂,如干砂或干粉灭火器等来灭火。
(五)若出现人员烧伤发生,需用冷水冲洗,防止烧伤面积进一步扩大。衣服着火者应立即脱下用水浇灭或就地躺下,滚压灭火,切不可惊慌奔跑,以免风助火旺,也不要站立呼叫,免得造成呼吸道烧伤。
第十三条 实验室触电事故
(一)操作时不能用湿手接触电器,也不可把电器弄湿,若不小心弄湿了,应等干燥后再用。
(二)若出现触电事故,应先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或身体其它部位直接接触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
(三)遇到人员触电,应及时实施救护。神志清醒者,应使其就地躺平,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神志不清者,应就地仰面躺平,且确保气道通畅,并于5秒时间间隔呼叫伤员或轻拍其肩膀,以判定伤员是否意识丧失,禁止摇动伤员头部呼叫伤员;若触电者出现休克现象,要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第十四条 实验室机械事故
(一)急救的原则是在现场采取积极措施,安全切断电源或其他危险源,或采用科学方法使伤员免遭机械的再伤害,保护伤员生命。
(二)当操作大型设备仪器不当造成身体伤害,应停止设备操作,切断电源;当被门、窗户玻璃或桌椅等割伤时,应将伤口处玻璃屑取出,用水洗净伤口,再用医用双氧水消毒,并涂以碘酒,然后用纱布包扎后送医院处理;当玻璃等硬物进入眼睛,切勿用手揉搓,而应先送医院救治。
第十五条 实验室辐射事故
(一)射线误照或照射剂量超标事故处置措施。立即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组织封锁现场;迅速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组织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员进入事故区,消除可能导致放射性突发事故扩大的隐患。
(二)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处置措施。立即向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组织保护现场,配合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调查。
第十六条 实验室生物类事故
(一)病原微生物污染事故处置措施。立即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避免病原微生物扩散;迅速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立即报告卫生部门,组织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员进入事故区,消除可能导致病原微生物污染事故扩大的隐患,对污染区进行必要的安全处理,包括对污染区域进行彻底的消毒或销毁;对小隔离区进行终末消毒等。
(二)动物源疫病传播事故处置措施。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扑杀;对饲养室和实验室内外环境采取严格的消毒、杀虫、灭鼠等措施;发生实验动物烈性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时,按操作规程立即隔离、处死患病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配合上级行政部门实施预防和控制方案,包括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等。
第十七条 实验室化学事故
(一)易燃易爆物质泄漏:必须立即消除泄漏污染区域内的各种火源,救援器材应具备防爆功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物进入下水道、地下室或受限空间。
(二)泄漏物控制:用水雾、蒸汽等稀释泄漏物浓度,拦截、导流和蓄积泄漏物,防止泄漏物向重要目标或环境敏感区扩散,并视情况使用泡沫充分覆盖泄漏液面;对大量粉体泄漏物,应使用塑料布、帆布等覆盖,减少飞散。
(三)泄漏源控制:根据现场泄漏情况,采取关阀断料、开阀导流、排料泄压、火炬放空、倒罐转移、应急堵漏、冷却防爆、注水排险、喷雾稀释、引火点燃等措施控制泄漏源。
(四)泄漏物清理:大量残液,用防爆泵抽吸或使用无火花盛器收集、集中处理;少量残液,用稀释、吸附、固化、中和等方法处理。
(五)泄漏物污染水体:当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水体时,应及时通知沿岸居民和地方政府,严禁下游人畜取水;加强对水体进行监测,采取打捞收集泄漏物、拦河筑坝、中和等方法严控污染扩大,如果中和过程中可能产生金属离子,必须用沉淀剂清除。
(六)紧急点火:当易燃易爆物质在人口密集处或密闭空间泄漏,并无法有效控制,可能造成重大次生灾害时,应急处置工作组要适时果断下达点火指令。
(七)火灾爆炸:当泄漏事故发生火灾爆炸次生灾害后,同时按火灾爆炸应急措施处置。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中毒事故
(一)如发生气体中毒,首先马上打开窗户,通风,并将中毒者转移到安全地带,解开领扣,使其呼吸通畅,让中毒者呼吸到新鲜空气,严重的须立即报校医和120,或就近送医院救治,不得延误。
(二)误服毒物中毒者, 须立即引吐、洗胃及导泻,患者清醒而又合作,宜饮大量清水引吐,亦可用药物引吐。对引吐效果不好或昏迷者,应立即送医院用胃管洗胃。
第十九条 实验室盗窃事故
(一)发现实验室物品失窃事故后,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警,并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在保卫人员到来前,安排人员保护好案发现场,并做好被盗物品的名称和数量的登记工作。
(二)有须公安机关侦查的,积极协助公安人员勘察现场,为侦破案件提供条件。
第五章 事故现场的保护及恢复
第二十条 需要保护现场的突发事件,在事实尚未弄清楚之前,事故现场由校保卫处负责保护,其他有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直至解除保护状态。事故现场保护状态的解除,由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处于保护状态的事故现场,必须停止使用,与调查事故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有关人员要进入事故现场,须经领导小组许可。
第二十二条 无须报公安机关侦查的突发事件,由校保卫处负责调查,并向领导小组报告;较严重的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负责向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有媒体介入采访的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请示学校领导后负责接待采访及安排发言人。发言人应向有关部门了解掌握真实情况,防止发言失实。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调查的结论,由校保卫处负责组织材料向学校报告,如有需要由学校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预案如有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不附之处,以上级法律、法规条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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