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理工学院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2019/11/13      点击:

福州理工学院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福理工实验〔2019〕1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我校实验室建设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更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教学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应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需要,为加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服务。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学科专业结构、发展规划、教学和科研需求、教学改革要求、师资队伍状况和经费投入等,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

第五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践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队伍;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学科的发展及教学大纲要求在10月前向实验实训中心报送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包括实验室新建、改扩建以及仪器设备的更新、补充添置等,填写附件1《福州理工学院实验室建设申报概况表》。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申报,由二级学院所在专业教研室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提交申请报告,报告见附件2《福州理工学院实验室建设申报书》,报告经书面逐层审批,申请报告应充分阐明实验室建设的理由、内容、实现功能、所需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等信息。若实验室涉及新建或新购仪器设备,需调研分析其它本科院校类似实验室或行业使用情况,形成材料填写在申报书内或另外提供报告。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申报单位应在申报书的购置清单中提供购置项目的性能参数、功能需求等信息,适用实验课程,参考单价,并提供至少3家符合技术参数及要求的品牌。

第九条  实验实训中心组织校领导,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后勤处及申报单位等负责人对提交的建设计划进行必要性论证,形成意见并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完成申报材料,明确下一年度建设内容和建设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条  实验实训中心将年度建设计划向校务会、董事会汇报并审批,将审批意见反馈给申报单位。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集团采购中心负责,实验实训中心组织申报单位共同配合采购中心完成招投标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中心组织实验室的建设具体实施,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配套设施的完善及文化氛围建设等工作。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负责项目的仪器设备技术性能、指标参数、附加功能等运行情况进行检验,符合验收条件后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组织验收,验收标准按照招标文件、采购合同事项执行。

第十四条  验收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对验收不合格责令完成建设整改,涉及合同内设备型号调换需申报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实验实训中心审批。建设项目技术偏离大且不满足教学及科研条件可终止验收,按合同有关违约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验收需提供厂家操作说明书或规程(电子或书面材料),大型和精密仪器设备除厂家操作说明书或规程外,还需提供出厂检验记录、合格证等资料,实验室建设申报单位和实验实训中心各存档一份。

 

第六章  其它说明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福理工教〔2015〕12号福州理工学院关于实验室建设的申报与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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