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理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6/12/11 8:57:34      点击:

福州理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福理工综〔2016109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我院的教学、科研和生产服务,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和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院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备[1997]14号文)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实验室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学校教学、科研等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院(部)为仪器设备使用部门,配合实验实训中心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学院的仪器设备,未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拆卸、改装、借出、调拨及携往校外。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后勤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各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部门要从仪器设备的申购、验收、使用、维护、维修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大力发挥自力更生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从部门的实际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

 

第二章  设备分档和管理体制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分档:

(一)凡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均为固定资产(包括购入、自制、捐赠和调拨等)。

(二)凡单价在1000(含)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别的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属附属设备或附件,按固定资产入账,把其价值列入成套仪器设备总价值。

(三)凡单价不满1000元且在200元(含)以上的,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单独使用的物品,为低值耐用品。

(四)耐用期低于一年的物品,为易耗品,凡一次性使用就被消耗掉或改变其原物形态的物品,为材料。

第七条  仪器设备实行归口管理:

(一)实验实训中心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负责组织仪器设备采购、调试、安装、使用、保管、维护、修理及仪器设备的报废等。建立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和设备技术档案,实施总体管理。

(二)各院部负责制定本部门实验室建设规划、仪器设备采购计划、仪器设备选型,配合完成采购任务,以及相关教学档案的编制等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仪器设备的登记、统计、审核制度,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如实反映所管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变化、变动情况。各种凭证要妥善保管,每年要核对帐物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章  购置计划与采购管理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按照学科的发展要求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由各院部在年末提交下一年实验室建设计划,报学校办公会议讨论后审批,并由学校董事会获批采购。

第十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按照采购相关流程配合采购部门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的仪器设备到校后,实验实训中心会同使用院部、行政中心等部门进行验收,并按照采购部门要求填写验收报告。在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作好记录,及时办理退、换、修理或索赔手续。

第十二条  所有无偿调入或无偿捐赠的仪器设备,都是学院的资产,同样应办理验收手续,并到实验实训中心、行政中心和财务处办理报增手续建帐,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自制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自制仪器设备申请计划应报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进行试制。试制结束后,经技术鉴定合格后入账。

 

第四章  保管、维护、修理、使用

第十四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外单位人员未经批准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到货后应及时开箱进行实物验收,检查主机是否完整,附件及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然后安装调试进行技术验收。进口仪器设备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任务。如发现破损、短缺、技术性能不合格等情况,应进行上报以便及时办理退、换、赔、补等手续。对质量不合格、附件、技术资料短缺等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完成索赔工作,以免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第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根据仪器设备不同性质,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基准仪器应根据规定及时送检,保证其性能和精度。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注意安全操作,加强对有关人员及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做好防护和定期检查。严防在使用仪器设备时发生触电、失火、爆炸、中毒、放射性污染等损失仪器设备与危害人身安全事故。对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任何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仪器。

第十九条  重要仪器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重要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潜力,提高使用率。大力提倡并逐步实现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校内共享。积极参加省内各高校或地区性的协作网络,扩大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共享面。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承担校外单位的实验、校验、加工、计量、计算等各项任务。

 

第五章  拆卸与改装

第二十一条  凡不适合教学、科研、生产使用,但改装后还可以使用,或原来精度不高,经过改装确能提高精度的仪器设备,允许改装使用,但必须经过实验实训中心领导审批后报分管副校长签署审批通过方可执行。改装完成后,由实验实训中心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验收,完全合乎要求者,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部件、附件,原则上不允许拆卸转作别用。如确实需要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拆卸部件、附件,应有书面记录,防止错乱。

第二十三条  对重要仪器设备的改造必须提供技术效益和经济合理性的论证报告。

 

第六章  借用与调拨

第二十四条  校内部门借用仪器设备按照实验室仪器设备借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校外单位向我校租、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借出,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凡已安装的固定设备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校领导批准方能借用。

(一)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向实验实训中心办理借用手续,经学院分管副校长审批通过后方可借出,并由学院分管副校长确定是否缴纳仪器设备使用费用。

(二)校外单位归还仪器设备时超过原定借用日期的,经催促无法归还的需进行超出日期的相关费用结算。在借用期间,如发生损毁或丢失的,需按仪器设备原价赔偿。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需要在校内调整、调动时,由实验实训中心进行设备使用情况的核定才可进行调拨。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要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合理使用。对人为造成积压浪费的要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第七章  报损报废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报废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报废处理。

(一)产品陈旧落后,已失去教学、科研、生产或行政使用价值。

(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

(三)仪器设备损坏虽可维修,但其维修费用接近或超过该设备现行市场价格。

(四)产品改型、淘汰,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配件,又不能改作它用。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报废程序按照校区《资产二级管理制度(试行)》第五章校区资产报废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损坏丢失的赔偿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界限。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一)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

(二)不遵守制度,擅自拆卸、改装设备的。

(三)尚未了解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技术性能,擅自动用设备的。

(四)不负责任,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私自拿出实验室或仓库而损坏、丢失的。

(六)追逐打闹或擅自离开实验现场,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

(七)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损坏、丢失的。

第三十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予赔偿。

(一)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已过或已属陈旧的仪器设备正在使用时发生自然损坏。

(二)因仪器设备质量差,或本身的缺陷,在实验过程中自然损坏的。

(三)经批准,按照仪器操作规程试用新仪器,试行新的实验方法或进行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防止损坏的。

(四)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损坏的。

(五)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一时疏忽造成较轻微损坏的。

(六)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轻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损失赔偿原则上按照《资产二级管理制度(试行)》第六章资产赔付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事故时,应立即向所属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经部门领导签署相应处理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发生仪器设备失窃或有意进行破坏时,所属部门必须及时报告保卫处,并保护好现场。凡对事故隐瞒不报,一经查出将追究事故责任人和所属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于事故重大或金额较大的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由学院组织专门处理小组负责。责任事故涉及不止一人的,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和赔偿。

第三十五条  赔偿费可凡拖延不赔的,教职工在工资内扣除,学生毕业时则应办理相关责任手续。

第三十六条  赔偿费一律交至学校财务处,用于购买或维修仪器设备。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和行政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福州理工学院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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